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6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金海,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
申请人:张正铨,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金海、张正铨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453001181820190000090;财产保全
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被
申请人:张金海、张正铨;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海、张正铨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新疆京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建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龚丽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