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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3521号

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与中山市东凤镇跃邦电子厂、祝超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中山市东凤镇跃邦电子厂;祝超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3521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主要

负责人:袁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汤仁盼,分别系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跃邦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主要

负责人:祝超培。

被告:祝超培,住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跃邦电子厂、祝超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