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3521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主要
负责人:袁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汤仁盼,分别系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跃邦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主要
负责人:祝超培。
被告:祝超培,住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跃邦电子厂、祝超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汉宇电子电器厂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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