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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3民初10021号

刘凤云与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3民初1002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运,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