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3民初1002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运,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北京北极冰蓝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