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滕某兰,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滕某兰、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已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回执行的申请,不需要本院再继续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7)桂0202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晨××路××丹桂××房产,同时查封了申请人张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路××城××商铺××套作为担保财产。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8)桂0202执694号,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决定解封上述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杨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晨××路××丹桂××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张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路××号华韵上城XX栋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道远
审判员 罗安长
审判员 廖海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薛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