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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02执694号

张某、滕某兰、杨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某;滕某兰;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滕某兰,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滕某兰、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已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回执行的申请,不需要本院再继续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7)桂0202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晨××路××丹桂××房产,同时查封了申请人张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路××城××商铺××套作为担保财产。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8)桂0202执694号,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决定解封上述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杨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晨××路××丹桂××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张某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路××号华韵上城XX栋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道远

审判员  罗安长

审判员  廖海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薛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