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9008号
原告:丁方银,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多记,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20组47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方银与被告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方银于2019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方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方银撤回对被告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方银负担。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