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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9008号

丁方银与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方银;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9008号

原告:丁方银,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多记,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被告: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20组47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方银与被告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丁方银于2019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方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方银撤回对被告何多记、杭州萧山党湾南澳不锈钢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方银负担。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