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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1行审1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李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李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781行审19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金伟斌,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婧,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兰外管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婧私自将外汇卖给他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决定对李婧给予警告、罚款195.5万元。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李婧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金外管复不受(2018)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李婧申请时间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同年9月13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兰外管罚(20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婧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浙0702行初349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李婧的起诉现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李婧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兰外管罚[2018]1号罚款人民币195.5万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云峰

人民陪审员  何寄芸

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黄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