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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9204号之一

温岭市人民法院、梁景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9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9723。 法定代表人陈文通。 被执行人梁景康,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依据(2018)浙1081刑初01058号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梁景康(2018)浙1081执9204号受贿罪执行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梁景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景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景康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景康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南屏二期34幢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梁景康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南屏二期34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094906,土地证号:温国用2003字第G0631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曙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莫林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评估决定书 (2018)浙1081执9204号 行装科: 我庭在办理温岭市人民法院与梁景康受贿罪一案中,应当事人的申请及办案需要,本院决定予以评估。 要求:对被执行人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汽车进行评估。 现将相关材料移交给你处,请你处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实施评估。鉴定完毕后,请将鉴定文书与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我庭。 评估费用暂由方预付%,方预付% 执行局 2019年01月04日 承办人:莫林建 联系电话:86120735 附:《评估材料移交单》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移交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