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705民初7号

王和英、洪瑞庭等与沈宏远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和英;洪瑞庭;沈宏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7号

原告:王和英,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洪瑞庭,男,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沈宏远,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王和英、洪瑞庭与被告沈宏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王和英、洪瑞庭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英、洪瑞庭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和英、洪瑞庭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和英、洪瑞庭负担。

审判员 周   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艳(代)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