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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82财保6号

翟福全、郭三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翟福全;郭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财保6号

申请人:翟福全,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关萍,女,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

申请人:郭三红,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翟福全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三红所有的豫G×××**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福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三红所有的豫G×××**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翟福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岳青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