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8160号之一
原告:殷涛,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杨斌,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殷涛与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杨斌无法联系,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被告杨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2019年1月4日,原告殷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讼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涛撤诉。 案件申请费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0元,由原告殷涛承担。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池月娥
人民陪审员 应喜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吴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