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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5民初8160号之一

殷涛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涛;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25民初8160号之一

原告:殷涛,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杨斌,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殷涛与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杨斌无法联系,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被告杨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2019年1月4日,原告殷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讼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涛撤诉。 案件申请费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0元,由原告殷涛承担。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池月娥

人民陪审员  应喜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吴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