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4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正虎,男,生于1963年5月,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杨兵,男,生于1980年11月,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贾永东,男,生于1976年12月,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候自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0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4日向被执行人杨兵、贾永东、候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兵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