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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4执9号之一

王正虎与杨兵、贾永东、侯自平协议履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正虎;杨兵;贾永东;候自平

裁判文书全文

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4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正虎,男,生于1963年5月,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杨兵,男,生于1980年11月,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贾永东,男,生于1976年12月,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候自平,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0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4日向被执行人杨兵、贾永东、候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兵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