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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3财保3号

崔灿、关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崔灿;关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3财保3号申请人崔灿,女,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申请人关旭东,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晋州市。

申请人崔灿与被申请人关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关旭东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人民币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关旭东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崔灿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康爱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雷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