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21民初3500号之三
申请人:张动勋,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翔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云峰,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勤,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吕晓君,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二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攀,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张动勋与杨云峰、**、吕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动勋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云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合同号)2016111800155和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160号地下车库1层522号,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合同号)2017061900065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张动勋以位于仁寿县,监证号01366760136677权证号0051941号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做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杨云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合同号)2016111800155和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160号地下车库1层522号,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合同号)2017061900065的房产和车库,查封申请人张动勋位于仁寿县,监证号01366760136677权证号0051941房屋唯一号84143841448022480225的房屋。现申请人张动勋申请以位于仁寿县,监证号01366740136675权证号0015293房屋唯一号802198022080221的房屋作担保,申请解除位于仁寿县,监证号01366760136677权证号0051941号的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张动勋位于仁寿县,监证号01366760136677权证号0051941房屋唯一号84143841448022480225的房屋的查封; 二、查封申请人张动勋位于仁寿县,监证号01366740136675权证号0015293房屋唯一号802198022080221的房屋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华杰
审 判 员 陈 蝶
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