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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5执3058号之一

路悦海、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路悦海;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3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路悦海,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路山镇政府西。 申请执行人路悦海申请执行淄博市乾成板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徐英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