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3执2476号之三

钦州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廖淑芸、韦建国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钦州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廖淑芸;韦建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24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三角塘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莫文祥。 被执行人韦建国,男,壮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柳城县。 被执行人廖淑芸,女,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建国、廖淑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韦建国、廖淑芸与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钦州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甘永志名下位于南宁市XX区XX区XX栋XX号不动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甘永志名下位于南宁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不动产的查封。 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明 波

审判员 欧阳鹏善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