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5号原告袁义全,男,汉族,1974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珂,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爱平,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袁义全诉被告孔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义全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义全负担。
审判员 杜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