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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35号

袁义全与孔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义全;孔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5号原告袁义全,男,汉族,1974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珂,河南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爱平,女,汉族,1964年11月25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袁义全诉被告孔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义全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义全负担。

审判员  杜向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