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4财保5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辛玲,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
被
申请人:姚殿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辛玲与姚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572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姚殿辉名下的房产。申请人辛玲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殿辉名下在孙吴县林业*号楼房产的轮候查封,该房产证编号为:S2********号;解除对被申请人姚殿辉名下在孙吴县林业*号楼房产的轮候查封,该房产证编号为:S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董丽
书记员张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