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23民初22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
负责人:莫柳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子清,男,该行职员。
被告:江东林,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叶惠萍,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汉华,男,汉族,1958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江东娇,女,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江东林、叶惠萍、江汉华、江东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家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莫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