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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81民初5277号之一

郑良峰与程民强、余思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良峰;程民强;余思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81民初5277号之一

原告:郑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珍。

被告:程民强。

被告:余思岚。 原告郑良峰与被告程民强、余思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郑良峰负担。

审判员  徐奇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