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81民初5277号之一
原告:郑良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珍。
被告:程民强。
被告:余思岚。 原告郑良峰与被告程民强、余思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郑良峰负担。
审判员 徐奇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