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10348号
原告:青岛佳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重庆北路**天驰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李胜华。
被告:佳达精密钢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纬三十八路以南纬三十九路以北王庸路以北处。
法定代表人:王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佳讯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佳达精密钢管(青岛)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佳达精密钢管(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佳达精密钢管(青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