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126财保2号

齐彩娟、戴洪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齐彩娟;戴洪全;戴国清;鲍芹;王占涛;王春华;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财保2号申请人齐彩娟,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戴洪全,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戴国清,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鲍芹,女,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王占涛,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王春华,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彦县。被申请人鲍珍,女,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彦县。申请人齐彩娟于2019年1月4日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占涛、王春华、鲍珍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高庆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齐彩娟提供担保人高庆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公园丽景小区四期9号楼2单元1202室(房屋编号:1701006804,档案号A-3-67-68,面积94平方米)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

二、对被申请人王占涛所有的开户于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账号:62×××94)、(账号62×××79)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王春华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王春华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70)予以冻结;

五、对被申请人王春华开户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70)、(账号60×××76)、(账号60×××58)予以冻结;

六、对被申请人鲍珍开户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62×××50)、(账号60×××84)予以冻结;

七、对被申请人鲍珍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62×××75)予以冻结。以上冻结账户,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2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奇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