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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6222号

原告周长春与被告陈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长春;陈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102民初6222号

原告:周长春,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陈焱,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原告周长春与被告陈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长春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长春负担。

审判员 肖 沣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