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2233号
原告:丘金厘,香港人,女,汉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萍,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瑞明,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丘金厘诉被告吴瑞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丘金厘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金厘撤诉。本案受理费7943元,按规定收取39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肖 英
人民陪审员 王红华
人民陪审员 吴日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