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5218-1。
负责人:何洁琴,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青,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青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青存款人民币85924.33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