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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4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5218-1。

负责人:何洁琴,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青,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青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青存款人民币85924.33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