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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85号

王静、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静;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85号

申请人:王静,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心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1单元1202、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80144D。

法定代表人:梁忠国。 申请人王静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王静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34.5元的财产,申请人王静(身份证号:xx)提供名下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南海大道支行62×××95账户内的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34.5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王静名下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南海大道支行6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34.5元。 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美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