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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24144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414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周恒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