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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24号

王飞、孙志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飞;孙志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4号

申请人:王飞,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孙志东,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飞与被执行人孙志东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志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