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4号
申请人:王飞,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孙志东,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飞与被执行人孙志东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志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