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赣0323执74号 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 你与陆志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赣032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3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志华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支付申请执行人陆志华工资款31676元,经济补偿金20700元,支付加付赔偿金15838元。 承担案件执行费923.21元。 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罗利华、刘玲 联系电话:0799-755**** 本院地址:芦溪县卢德铭大道 邮编:337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