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柴中柱,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卢雪耕,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特88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雪耕支付申请执行人柴中柱案款5406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卢雪耕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柴樟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章豪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