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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2执23号

柴中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中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柴中柱,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卢雪耕,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22民特88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雪耕支付申请执行人柴中柱案款5406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卢雪耕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柴樟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章豪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