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04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丁如根,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勇、陈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泰州市东方水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东官村
法定代表人:肖金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姜人社察理字[2018]第2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因接到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的投诉后,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泰姜人社察询字[2018]第2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被执行人派员于同年4月23日9时携带有关材料到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按调查询问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报送了职工工资表(共拖欠132名职工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工资总计2891800元)。同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泰姜人社察令字[2018]第201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体职工2017年5月-2018年2月的工资报酬,但被执行人亦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同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泰姜人社察处告字[2018]第2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限其于2018年6月6日前支付全体职工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2891800元,并支付50﹪赔偿金1445900元的行政处理,被执行人依法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泰姜人社察理字[2018]第2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体职工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2891800元,并支付50﹪赔偿金1445900元,合计4337700元。该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同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泰姜人社察催字[2018]第2030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按照上述处理决定书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姜人社察理字[2018]第2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泰姜人社察罚字[2018]第2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郁 峰
审判员 宣桂根
审判员 尤方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丁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