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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李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博宝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磊;湖南博宝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181号申请人李磊。被执行人湖南博宝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申请执行人李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博宝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字(2018)第1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博宝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博宝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润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