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023民初418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诉被告邓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10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赣10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九行中“
审判员”名字错误补正为“
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严尤武
人民陪审员 胡志荣
人民陪审员 王冬俐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