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1023民初418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邓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023民初418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诉被告邓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10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赣10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九行中“

审判员”名字错误补正为“

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严尤武

人民陪审员  胡志荣

人民陪审员  王冬俐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晨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