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04民初4443号
原告:钱岗华,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柳州市旭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5592P。
法定代表人:李钶,职务:总经理。 原告钱岗华诉被告柳州市旭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钱岗华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岗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岗华负担。
审 判 长 邓 媛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人民陪审员 覃艳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其威
书记员谢周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loz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loz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loz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loz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