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发祥,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谢国勇,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闭春苗,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罗发祥与被执行人谢国勇、闭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8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发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闭春苗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闭春苗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扣留(扣留期间从2019年1月至法院解除扣留之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温新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覃韵茗
书 记 员 张宝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