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2民初6445号
原告:广州市普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冷丽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婷,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萍,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东,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广州市普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晖公司)诉被告赵永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永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普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永东立即向普晖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赵永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7日,在普晖公司的居间下,赵永东与买方李优良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意以2050000元的价格出售位于广州市开发区蓝玉五街12号1405房给买方。签订上述合同后,赵永东向普晖公司出具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在该确认书中,赵永东承诺向普晖公司支付20000元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同时《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约定“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居间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签订合同后,赵永东仅向普晖公司支付了5000元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剩余15000元尚未支付。普晖公司已多次通知赵永东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但赵永东一直拒不履行。赵永东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普晖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普晖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秉公判决。赵永东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7日,赵永东(卖方)与李优良(买方)、普晖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20170600),约定买卖双方在经纪方居间下,成功就买卖位于广州开发区蓝玉五街12号1405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88.21平方米,总楼价为2050000元,此价格已包括卖方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本次出售前已产生及已支付之一切费用。第四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交付使用时间为卖方收齐所有楼款交楼。第七条约定,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提供居间服务,且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其中:卖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整或【以《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为准】。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或【以《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为准】。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按居间服务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第十七条备注栏手写以下内容: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卖方确保该房屋户口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迁出该房屋,并保证该房屋学位没被占用,此房业主在广州是唯一住房,卖方同意配合买方办理免个税等相关手续,交楼时间:2018年10月1日前交楼。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当天,赵永东签署《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内容为:赵永东确认普晖公司提供咨询及中介服务,成功出售广州开发区蓝玉五街12号1405房物业。为此,赵永东同意支付贰万元予普晖公司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本确认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2018年9月20日,普晖公司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赵永东发出《通知函》,收件地址为广州市萝岗区蓝玉五街12号1405房,通知赵永东于收到该通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5000元中介服务费。该邮件查询信息显示于2018年9月24日被退回。庭审过程中,普晖公司陈述涉案房屋已成功出售,房产证已经办到买方名下,赵永东于2018年9月13日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剩余中介服务费15000元款项至今仍未支付。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通知函》、EMS快递单及邮件查询信息、邮件寄递事宜申明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赵永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抗辩权,本院在依法审核普晖公司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普晖公司通过媒介服务,促成赵永东与第三方李优良达成涉案房屋买卖交易,签订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赵永东也向普晖公司出具《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承诺支付20000元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据此,普晖公司与赵永东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普晖公司与赵永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意履行。关于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数额的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普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且普晖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普晖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其中赵永东应支付的中介服务费数额以《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为准。赵永东于2018年5月7日在《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中确认普晖公司成功出售涉案房屋,并同意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0000元。因此,赵永东应按约定于2018年5月7日向普晖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0000元。扣减普晖公司确认的赵永东已支付的费用5000元,赵永东应将拖欠的剩余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5000元支付给普晖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认定。赵永东逾期支付剩余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5000元,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普晖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永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普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由被告赵永东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记员王结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