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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02民初6014号之一

曹永振、陈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永振;陈峰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6014号之一

申请人:曹永振,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峰涛,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曹永振诉被申请人陈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峰涛名下的3.5万元存款进行查封,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出具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永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峰涛名下的存款35000元整。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振

书记员李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