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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3执994-7号

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83执994-7号

申请人: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振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安,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宣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孟州市麦特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在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7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贾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