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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刑初4号

黎越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2-1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黎越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 (2019)皖1622刑初4号 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越生,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8年7月13日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本院2019年1月2日收到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蒙检刑诉[2018]51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蒙检刑诉[2018]51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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