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 (2019)皖1622刑初4号 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越生,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8年7月13日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本院2019年1月2日收到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蒙检刑诉[2018]51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蒙检刑诉[2018]51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