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2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祁康杰,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章建才,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祁康杰与被执行人章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4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康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章建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章建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建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建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8年12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建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8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25000元,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75元。鉴于被执行人章建才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建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进行布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祁康杰。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章建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324执22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远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