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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15607号

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02民初15607号

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

被告:吴杭,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志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