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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民初33045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支行与张松、程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支行;张松;程云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9民初33045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四平路XXX号。

负责人:任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松,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程云青,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支行与被告张松、程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松、程云青的起诉。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