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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25民初5697号

杨宗明与杭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宗明;杭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5民初5697号 原告杨宗明,男,汉族,1948年2月10日出生,住定远县大桥乡大施村,现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蓉、林攀(实习),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龙,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1464T。

负责人:李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宗明诉被告杭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胡守芳独任审判。 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杨宗明以与被告杭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元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杭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杭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杨宗明负担。

审判员  胡守芳 二0一九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