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154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胡廷泽,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执行人:杨德安,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藏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林年胜,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执行人:刘美玲,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胡廷泽、杨德安于2018年2月23日申请执行林年胜、刘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00000元,执行费39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年胜、刘美玲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本案已执行到位5373.7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美玲名下有二辆车,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到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玲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