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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150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金岭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金岭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银岭犇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锦绣锦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佳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牛剑;董蓉;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150号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虹桥上海城****。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785486-3。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青岛金岭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牛剑。

被

申请人:青岛银岭犇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牛剑。

被

申请人:青岛锦绣锦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楼608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牛剑。

被

申请人:青岛市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4,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

申请人:青岛佳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温哥华花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温哥华花园**楼**网点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董蓉。

被

申请人:牛剑,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div>

被

申请人:董蓉,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住天津市南开区div>

被

申请人:刘涛,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号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金岭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银岭犇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锦绣锦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佳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牛剑、董蓉、刘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岭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银岭犇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锦绣锦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佳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牛剑、董蓉、刘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具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岭运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银岭犇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锦绣锦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佳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牛剑、董蓉、刘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晓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邹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