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523执保1号

丁阳四、宋建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阳四;宋建平;史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丁阳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宋建平,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史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丁阳四与宋建平、史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阳四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宋建平、史磊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阳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宋建平、史磊银行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江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