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丁阳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执行人:宋建平,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史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丁阳四与宋建平、史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阳四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宋建平、史磊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阳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宋建平、史磊银行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江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