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24执2385号
申请执行人:卢盈盈,女,1995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万千一,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卢盈盈与被执行人万千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21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盈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万千一返还申请执行人卢盈盈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万千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万千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万千一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千一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保险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查明的情况,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仙居支行的工资账户,扣留其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收入。被执行人万千一名下浙J×××××牌小汽车已保全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千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万千一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万千一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万千一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卢盈盈。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万千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24执23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红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