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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5民初4472号

诉讼与陈顺宝、陈木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顺宝;陈木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 号 (2019)闽0505民初4472号 立案日期 2019年11月11日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 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7653570X0,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泉五路邮政大楼一楼。

负责人:谢慧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芬兰,该支行员工。 被 告 陈顺宝,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陈木琴,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 诉讼 请求 1. 依法解除原告与陈顺宝、陈木琴于2019年1月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2. 被告陈顺宝、陈木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计算)。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陈顺宝、陈木琴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人 陈顺宝、陈木琴 借款时间 2019年1月4日 借款金额 50000元 借款期限 12个月 借款利率 年利率6.612% 逾期利率 罚息 合同约定利率加收30%确定 复利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利息支付情况 自2019年1月4日起依约付息至2019年10月23日止,自2019年10月24日起未支付利息 其他事项 2018年12月17日,陈顺宝、陈木琴出具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交原告收执,至今未口头或书面通知原告变更送达地址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清偿借款本息、罚息、复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陈顺宝、陈木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 判 事 项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与被告陈顺宝、陈木琴于2019年1月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陈顺宝、陈木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的规定计算)。 迟延履 行 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计530.5元,由被告陈顺宝、陈木琴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 款

审 判 员 王 月 明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 曙 新

书 记 员 陈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