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5民初32号之一
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被告:滕州市恒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双庙居。
法定代表人:刘怀兵,总经理。
被告:郭祥全,男,汉族,1960年6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
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恒薪纺织有限公司、郭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以上被告名下价值5708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原告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滕州市恒薪纺织有限公司、郭祥全价值570800元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具体查封物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瑞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谢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