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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2民初42号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初42号

原告:刘某。

被告:夏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