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初42号
原告:刘某。
被告:夏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秦羽 来自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初42号
原告:刘某。
被告:夏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