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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3执保3号

赵春喜、牛丙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春喜;牛丙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3执保3号申请保全人:赵春喜,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杨屯乡胡杨村。

被

申请人:牛丙庆,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贾寨镇草林张村。申请人赵春喜与被申请人牛丙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鲁1523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张牛丙庆名下的银行存款143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牛丙庆名下的银行存款143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颖 来自: